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彧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彧妹、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2018年8月7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20元,减半收取64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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