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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北京铁路局邯郸机务段职工。被告李某某,北京铁路局邯郸车务段职工。委托代理人任左菲,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申素霞 审判员 段红祥 审判员 李树强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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