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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闯、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杨福兴(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李某闯
李某某
李振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福兴,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闯。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振。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北方建设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继坤。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变更原告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梁荣格、王照军、王照刚作为本案原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梁荣格、王照军、王照刚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梁荣格、王照军、王照刚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吕学军

书记员:王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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