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
原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
被告田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
被告周连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霸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步绍杰,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金凤,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伯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赵某与被告田某、周连营、朱伯峰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田某、周连营的委托代理人步绍杰、樊金凤,被告朱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赵某某驾驶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随在被告田某的车辆之后追赶其车辆并导致两车相撞,原告赵某某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田某驾驶未依法经车辆管理部门年检,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上路,被告田某具有同等的过错,故对于原告赵某某、王某某、赵某的损失,被告田某作为事故车辆的使用人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财产损失2000元、人身损失12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田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朱伯峰经将其未依法经车辆管理部门年检且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出借给被告田某,被告朱伯峰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朱伯峰应对被告田某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周连营在本次事故中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的损失为车辆修理费10400元、清障费100元、医疗费968.3元,原告赵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738元,原告赵某的损失为医疗费437.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修理费2000元、医疗费968.3元等以上损失共计2968.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田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73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田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437.1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田某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修理费8400元、清障费100元等以上损失共计8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朱伯峰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周连营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田某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16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或邮寄至霸州市法院立案庭)。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
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菲
书记员::马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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