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耿秀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原告:耿秀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原告:耿秀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原告:耿永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永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原告王某某、耿某某、耿永尽、耿秀芹、耿秀荣、耿秀俊与耿文静、耿永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耿某某、耿永尽、耿秀芹、耿秀荣、耿秀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永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耿永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耿某某、耿永尽、耿秀芹、耿秀荣、耿秀俊撤回对被告耿永中的起诉。
审判员 魏国林
书记员:毕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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