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新民村村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新民村,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49********。原告:姜秀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新民村村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新民村,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50********。原告:王宏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鸡西市滴道区滴道学校教师,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五一委2组,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75********。原告王洪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1********。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霞,系黑龙江董长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鸡场村。法定代表人:赵凤林,系滴道河乡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王某某、姜秀连、王宏杰、王洪博诉被告滴道河乡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自动履行,原告王某某、姜秀连、王宏杰、王洪博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姜秀连、王宏杰、王洪博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姜秀连、王宏杰、王洪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00元,减半收取381.50元,由原告王某某、姜秀连、王宏杰、王洪博承担。
审判员 张洪霞
书记员:于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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