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琰晶,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4元(原告王某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夏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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