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赵希新
邯郸市峰峰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程永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海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希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临南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岳宏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永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峰峰工信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20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称自1999年峰峰帆布厂破产后,其领取补助金3456元,少领取864元生活费及2005年在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由厂方全部承担费用办理了退休,厂方却未给其办理退休。王某某直至2014年1月13日到峰峰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十日的法定期限,且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在六十日法定期限内曾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超过仲裁时效具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故王某某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同时,被上诉人和邯郸市峰峰帆布厂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对邯郸市峰峰帆布厂依法破产终结后的法律责任,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称自1999年峰峰帆布厂破产后,其领取补助金3456元,少领取864元生活费及2005年在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由厂方全部承担费用办理了退休,厂方却未给其办理退休。王某某直至2014年1月13日到峰峰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十日的法定期限,且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在六十日法定期限内曾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超过仲裁时效具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据,故王某某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同时,被上诉人和邯郸市峰峰帆布厂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对邯郸市峰峰帆布厂依法破产终结后的法律责任,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一民
审判员:王双振
审判员:田莉
书记员:张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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