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办事处3委1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小七星街天豪花园小区2栋3单元1103室。
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毛贵杰,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需要收集新的证据,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薇
书记员: 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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