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靖某某
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靖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与被告靖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王某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并由民事审判三庭先后四次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6月3日,王某以多次开庭仍无结果,且已超审限,明显偏袒另一方为由,对办案人员及民事审判三庭提出了回避申请。2014年8月14日,经院长决定此案转民事审判二庭审理。靖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1月27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以王某对民三庭提出整体回避为由,自己提出对民二庭整体回避申请。经院长决定,此案仍由民二庭审理。民事审判二庭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国冬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王佰秋、李学峰参加评议,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王某、被告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雅凤到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靖某某自2006年3月6日签订联合开发金税花园小区协议书后,双方均按协议要求履行了投资义务。原告王某与被告靖某某个人合伙关系成立。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靖某某返还多领取合伙盈利款及利息9672709元,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金穗小区项目工程进行依法财务清算的诉请,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靖某某于2006年3月6日签订的联合开发金税花园小区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请,本院不予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靖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靖某某自2006年3月6日签订联合开发金税花园小区协议书后,双方均按协议要求履行了投资义务。原告王某与被告靖某某个人合伙关系成立。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靖某某返还多领取合伙盈利款及利息9672709元,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金穗小区项目工程进行依法财务清算的诉请,因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靖某某于2006年3月6日签订的联合开发金税花园小区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请,本院不予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靖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审判长:国冬梅
审判员:王佰秋
审判员:李学峰
书记员: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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