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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张森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森岺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森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森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租用原告房屋,约定租金一年7万元,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二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0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并未约定拖欠租金应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被告张某某、张森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某某租金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租用原告房屋,约定租金一年7万元,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二被告拖欠原告租金10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并未约定拖欠租金应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被告张某某、张森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王某某租金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田广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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