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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王宪忠)。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森、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宪忠)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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