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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王某宁某与孙某某、江士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某
张某
王某宁
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江士方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原告王某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原告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又名孙少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被告江士方,男,成年,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张某、王某宁某与被告孙某某、江士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张某、王某宁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张某、王某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免于收取。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张某、王某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曹会勤

书记员:栾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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