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状状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状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原告王状状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状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图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状状未到庭。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状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1000元整;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107元整(最终计算至判决确定被告还款日止);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通过上诉法院解决”发生的委托律师费用5500元整;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5日,原被告对被告借原告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被告确认一共借原告款91000元整,双方约定“2018年2月15日之前全部还清,不得拖欠”、“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被告没有约定2017年1月15日借款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张某某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以生活花费和投资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分两次向原告王状状借款,分别为借人民币28000元,期限六个月,每月还款5100元,即利息为2600元(5100元*6月-28000元=2600元);借信用卡5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15日将上述两笔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款91000元(30000元+56000元+5000元=91000元),期限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本案律师代理费5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某未能偿还借款。2018年3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1000元及应计逾期利息。上述事实,由代理词、借条、被告张某某以念读方式确认2017年1月15日《借条》内容的视频、律师代理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重新出具的借条对于28000元借款的2600元利息免去600元,对于50000元的借款加上了6000元利息,且被告自愿多给5000元利息,以视频念读借条方式认可上述利息,两笔借款利息均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因生活花费和投资向原告借款91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及视频佐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及日利率为0.166‰,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共计91天,故本案逾期利息应为1375元(91000元*0.166‰*91日=1375元)。本案中,虽因被告张某某未及时还款造成原告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但该费用不属于原告产生必然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状状借款91000元,逾期利息1375元,合计92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计112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二江

书记员:王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