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俊(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陈道伟
李某某
刘某某
李锦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道伟。
被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李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李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军辉
审判员:张星
审判员:朱永芝
书记员:任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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