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杜延广(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叶某某
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延广,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东岭
审判员:郭雪峰
审判员:张朝霞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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