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文(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陈明宝
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宝。
被告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渔薪镇人民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朱遂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审判长:刘汝梁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顾冬菊
书记员: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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