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孟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某某
陈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王某某、张某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王某某、张某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又林
书记员:余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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