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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滔滔,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滔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王某某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4日,王某某以开办公司创业为由向王某某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然到期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王某某虽表示同意但始终不予履行。王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4日,王某某通过卡(账)号尾号为4997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王某某卡(账)号尾号为7828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
  王某某与微信名称为“anita”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月26日(王某某):“……你现在经济情况如何?方便还我部分款,……”(anita):“相关的民事诉讼要年后开庭,我的银行卡因为三方的欠款问题已经被冻结,现在是限制消费情况,目前就等开庭解决……我要去开会了,借的钱,我会陆续分次还,保持联系,……”(王某某):“你要实在困难先不管我,上次给你借五万时临时给我周转的老乡蒙总,我再问他借点款,你等房子解决了再说!现在想来,这种日子我也是平生第一次过!”(anita):“就是这个话,觉得人生失败,不知道怎么就到了这个份上”。2019年2月5日(王某某):“王某某给虹黎拜年,……”。2019年4月2日(王某某):“虹黎,你那边怎么样了,最近缺钱,你方便还我部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王某某的陈述及举证,已证明与王某某之间形成借贷合意及交付借款本金的事实。在并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采信王某某所称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某应当及时履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义务。在案证据未反映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鉴于王某某在起诉前曾多次催告,已尽到了相应义务,本院酌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王某某主张的利率标准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王某某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王某某已预交5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华建玮

书记员:汪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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