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诉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76425-2,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鹤山农垦社区B区4委。
法定代表人高建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4日、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顾大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建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已实际交付,且被告将借款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及购买设备等,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21,465,00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2015年5月4日前借款利息2,177,326.65元,本院认为被告应给付原告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借款利息为2,074,949.99元[21,465,000.00元×2%×(145天÷30天)],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2015年5月5日后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应依借款本金21,46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和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1,465,000.00元,支付利息2,074,949.99元,合计23,539,949.99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1,465,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92.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499.7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7,29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已实际交付,且被告将借款实际用于工程建设及购买设备等,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21,465,000.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2015年5月4日前借款利息2,177,326.65元,本院认为被告应给付原告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借款利息为2,074,949.99元[21,465,000.00元×2%×(145天÷30天)],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2015年5月5日后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应依借款本金21,46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和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1,465,000.00元,支付利息2,074,949.99元,合计23,539,949.99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1,465,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92.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海润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499.7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7,292.26元。

审判长:卜洪元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张贤友

书记员:史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