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以北江东八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军,河北邢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6号。
负责人:熊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仲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台交通运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仲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樱
书记员: 董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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