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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国与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爱国
雷建恒(河北邢台桥西区新源法律服务所)
北召马村委会
袁方(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
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爱国,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雷建恒,邢台市桥西区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召马村委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袁方、左俊红,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诉被告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王爱国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国撤诉。
诉讼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王爱国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国撤诉。
诉讼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王爱国承担。

审判长:闫少华

书记员:杨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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