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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华与被告陈某某、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爱华
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武某某

原告王爱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被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陈某某、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华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华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华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方俊

书记员:吴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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