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刘保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万胜国,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保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占久,被告王某某,被告刘保存委托代理人万胜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承租、经营遵化市时代广场,2014年2月23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协商达成《退伙协议》,并由被告王某某给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且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被告王某某出具的欠条,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欠款66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某与刘宝存系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王某某与刘保存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清偿。因原告未提交王某某与刘保存系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且二被告均否认系夫妻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欠款人民币6665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何友山 审判员 孙志新
书记员:李鉴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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