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吴铺镇王桥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司荣涛,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东三条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友,男,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锦辉三期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修花,女,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被告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6.9元,减半收取231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 宇

书记员:杨国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