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姜艳艳、赵朦朦,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杜绍鹏,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南头。
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道、第三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左书旺 审判员 高双志 审判员 王志斌
书记员: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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