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香(王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秋,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佰辉(李某领妹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宏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龙,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领、吕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4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土地流转合同书》为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经饶河县大佳河乡桦林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王某某以该合同未经乡政府经管站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协议约定,因被上诉人李某领未在其与上诉人王某某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故王某某已经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王某某与李某领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现上诉人王某某要求被上诉人李某领、吕宏艳偿还已经消灭的债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
审判员 陈激扬
审判员 霍拓
书记员: 杨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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