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华烨,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潇,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四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杨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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