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燎原
谢建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周某
原告王燎原。
委托代理人谢建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燎原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燎原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燎原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燎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王燎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燎原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燎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王燎原负担。
审判长:向丰军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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