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原告:王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广东省汕头市人,住汕头市,现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东段。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918059-5。
代表人:高航,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220.00元,合计37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220.00元,合计37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刘芝苹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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