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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杨某某等与河北凤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原告杨博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凤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西振,该公司总经理。地址:赵县石塔路西路经济园区。委托代理人胡伯良,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玲、杨某某、杨博钰与被告河北凤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利江

书记员: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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