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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曹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曹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丁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富华

书记员:王云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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