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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崔亚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亚明、被告周金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5日,被告与沧州星星照护技能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协议,被告应交付培训费5000元,由于被告当时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500元用于缴纳培训费,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利息及逾期还款滞纳金。2016年1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通过庭审调查,被告周金和认可在沧州星星照护技能服务有限公司参加培训的事实,也认可向沧州星星照护技能服务有限公司交纳培训费1500元。原、被告双方因被告尚未交纳的培训费3500元发生纠纷。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和沧州星星照护技能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被告尚未交纳的培训费3500元是被告向王某某借款,并由王某某垫付。但原告王某某与沧州星星照护技能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瑞香存在利害关系,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向被告周金和支付3500元借款,因此,原告依据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逾

书记员:杨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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