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王某某与王某某为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某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刘亮亮
书记员: 薛思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