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欠款67000元及利息201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彩票销售点按其所选的号码,购买了彩票几万注,只中了小额现金,其他号码均未中奖,尚欠原告现金67000元。原告经营的彩票点均是现金支付,故原告帮助被告当即借款垫付了67000元。被告出具了金额为67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16年农历年底付清。原告多次劝被告分期偿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了维护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彩票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其实质是投注者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向彩票发行人交换一个中奖机会。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销售点投注福利彩票“快3”,并支付了部分票款27000元,原告为其打印相应彩票,原告即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被告的主要义务是向原告支付购票款,原告的主要义务是向被告移交打印的彩票。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67000元的欠条1张,系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债务,原告依约打印了相应彩票,被告应支付相应票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2100元债务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债务利息,也未约定债务履行的期限,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欠款6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新安 审 判 员 曹 洪 人民陪审员 肖柏林
书 记 员 段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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