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于兰(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丁玉芝(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承某宝通矿业有限公司
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兰,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玉芝,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宝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占永,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滦平县。
组织机构代码74849524-2
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某宝通矿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刚
审判员:王香瑞
审判员:蔄谷
书记员:张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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