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严斐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岱泓,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冬,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东妍,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春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新桥村蔡更浪1号。
第三人:上海永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065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王某、刘某某、严斐斐与被告肖某、高某某及第三人杨春江、上海永腾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刘某某、严斐斐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三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刘某某、严斐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王某、刘某某、严斐斐共同负担。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秦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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