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灼花,女,生于1976年11月25日,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经常居住地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戌平,女,生于1970年12月21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代成沛,男,生于1973年4月2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原告王灼花诉被告代戌平、代成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灼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灼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灼花负担。
审 判 长 邓青桥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人民陪审员 徐中赋
书记员: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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