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57年10月2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黄梅县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领取标的款等特别授权。被告:张春光,男,生于1978年10月23日,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建材城打工,现住黄梅县。被告:陈某(系被告张春光之妻),女,生于1991年1月17日,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无业,住浠水县。现住黄梅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号*楼。负责人:付东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申请重新鉴定,提起反诉、上诉,代收相关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3186.56元;2、依法判决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鄂J×××××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以上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2日9时20分许,被告张春光驾驶牌号鄂J×××××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梅县晋梅大道行驶至晋梅××××大队附近路段时,与原告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王某某倒地受伤。该交通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张春光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另查,被告张春光驾驶的鄂J×××××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陈某,并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是本次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应优先直接向原告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春光、陈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事故而受到的损失共计82000元整。二、被告张春光、陈某诉前垫付5800元,扣除被告张春光、陈某应赔偿原告鉴定费2100元,剩余3700元在原告王某某获得保险赔付款后应予返还。以上款项均限于2018年3月9日前支付完毕。三、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春光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江伟
书记员:邓翘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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