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虹,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众生,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XXX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郭昕。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和平、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虹
书记员:巫建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