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邰红喜
邰双喜
邯郸市复兴区彭某某乡西大屯社区居民委员会
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艳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绍
王卫生
王庆军
薛先芳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邰红喜。
委托代理人邰双喜。
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彭某某乡西大屯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清海,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世杰、王艳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绍。
委托代理人王卫生。
委托代理人王庆军。
第三人薛先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彭某某乡西大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王某绍、第三人薛先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文肖
书记员:赵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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