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囤
贾亚某
王金某
原告王某囤,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贾亚某,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王金某,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王某囤与被告贾亚某、王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月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亚某、王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贾亚某、王金某借用原告王某囤款项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贾亚某、王金某应偿还借用原告王某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拖欠至今未能全部偿还,对造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庭审时原告王某囤放弃向被告贾亚某、王金某主张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亚某、王金某给付借用原告王某囤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50元人民币,由被告贾亚某、王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贾亚某、王金某借用原告王某囤款项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贾亚某、王金某应偿还借用原告王某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拖欠至今未能全部偿还,对造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庭审时原告王某囤放弃向被告贾亚某、王金某主张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亚某、王金某给付借用原告王某囤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50元人民币,由被告贾亚某、王金某负担。
审判长:唐月明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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