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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关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刘彦辉(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
关宇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电力大队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彦辉,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消防支队职工。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彦辉与被上诉人关宇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主张6万元借款系高利贷性质,其只向被上诉人关宇借款15000元,其余均是利息。根据被上诉人关宇在原审出具的借条和收条,可以认定上诉人王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而王某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只借款15000元,故上诉人王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邮寄费88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主张6万元借款系高利贷性质,其只向被上诉人关宇借款15000元,其余均是利息。根据被上诉人关宇在原审出具的借条和收条,可以认定上诉人王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而王某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只借款15000元,故上诉人王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邮寄费88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李越峰
审判员:张和平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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