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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树立、大名县硕源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大名县。
被告:大名县硕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大街乡王董村西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王树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树立、大名县硕源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计376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鑫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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