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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贵与王海龙、陈风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清贵
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王海龙
陈风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清贵,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龙,农民。
被告陈风波,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贵诉被告王海龙、陈风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贵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龙、陈风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应减半收取为336元,由原告王清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应减半收取为336元,由原告王清贵负担。

审判长:杜睿

书记员:王科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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