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霞
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饶某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王久龙
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霞,女。
委托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住所地饶某县饶某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系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久龙,系饶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所在地饶某县饶某镇。
法定代表人谢继峰,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王淑霞因与被上诉人饶某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饶某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某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某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陈迎光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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