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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贤诉承某益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淑贤
梁广余(河北承某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法律服务所)
承某益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淑贤。
委托代理人梁广余,承某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某益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平。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王淑贤诉被告承某益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延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淑贤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淑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淑贤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淑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淑贤承担。

审判长:刘延辉

书记员:李一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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