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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蓉与山西省应县公证处、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淑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康,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山西省应县公证处,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
  负责人:李建梅。
  原告王淑蓉诉被告张某某、山西省应县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淑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山西省应县公证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5万元、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事实与理由:王淑蓉和张某某原系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共有人。2016年8月3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案外人虞龙冒充原告,在山西省应县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致原告成为无房者。后虽然被告山西省应县公证处撤销了该公证,但因被告张某某以系争房屋进行抵押,被翟涛以套路贷方式所骗,致无法将房屋返还给原告,造成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蓉和被告张某某陈述因系争房屋存在抵押,而该抵押的债权系张某某被案外人翟涛所骗产生的,为此,张某某已于2019年7月2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曲阳路派出所报案,该案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鉴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故本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淑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励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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