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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莲诉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淑莲
路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淑莲。
被告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
负责人姜跃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莲与被告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王淑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王淑莲负担。

审判长:赵敬新

书记员: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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