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芬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徐水县城乡燃气供销有限公司
原告王淑芬。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徐水县城乡燃气供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芬与被告河北省徐水县城乡燃气供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淑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淑芬负担。
审判长:宋艳霞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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